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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12-14  来源:应急管理部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民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社会应急力量在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国家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现就进一步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实际出发,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关注应急、支持应急、辅助应急,提升社会应急力量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发挥社会应急力量辐射带动作用,提高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水平,共同构建全社会参与的大国应急体系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则。
—— 依法规范,有序参与。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标准,强化对社会应急力量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灾害事故发生后,社会应急力量要在事发地政府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序参与应急工作。
—— 强化服务,提升能力。树立服务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的意识,进一步完善服务保障措施,为社会应急力量提升能力水平创造条件、营造环境,促进社会应急力量更好地体现自身价值、发挥积极作用。
—— 立足实际,统筹发展。社会应急力量建设要“全国一盘棋”,各地区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引导扶持一批与灾害事故风险特点和灾害救援能力需求相适应的社会应急力量。充分发挥社会应急力量贴近基层、分布广泛、反应迅速、服务多样的优势和专长,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向专业化、属地化方向发展。
—— 诚信自律,探索创新。本着自愿原则,倡导公民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活动。社会应急力量要强化诚信自律,创新管理模式,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重点解决组织较松散、人员不固定、活动不规范、协作性不强等管理问题。

(三)工作目标。到2021年,社会应急力量管理水平明显提升,统一指挥、统筹调用、分级负责、就近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社会应急力量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配合有力、多方支持的中国特色社会应急力量管理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基本建成。

二、加强社会应急力量管理

(四)强化队伍日常管理。各地应急管理、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社会应急力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建立队伍管理、人员备勤、装备维护、训练演练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强化应急能力、物资、预案等方面准备工作;民政部门依法做好社会应急力量的登记管理,支持社会应急力量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自身建设。

(五)鼓励参与防灾减灾。弘扬防灾减灾文化,推广防灾减灾理念。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引导社会应急力量积极参与基层防灾减灾工作,鼓励社会应急力量在城乡社区、学校等基层单位,因地制宜开展科普宣教、风险排查、培训演练等常态防灾减灾工作。

(六)加强骨干人员管理。要强化社会应急力量专业骨干人员管理,提供相对稳定的人才支撑。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指导社会应急力量明确关键岗位职责,强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立规范化的人员招募、培训、训练机制,增强人员结构的稳定性;掌握人员职业资格、技能资质、专长领域等情况,从源头上提升社会应急力量保障自身安全的能力。

(七)建立系统全面的统计体系。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社会应急力量调查摸底,实地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社会应急力量人员、装备、资金、保障等基本信息,以及既往应急行动表现和综合能力情况;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掌握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情况,并与应急管理统计指标体系相衔接。社会应急力量要建立健全信息更新和上报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实行动态管理。

(八)规范参与国际交流合作。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引导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活动,参与应急领域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要会同外事部门加强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国际救援行动管理,主动掌握辖区内社会应急力量出国(境)救援意向和动向,为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国际救援行动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三、建立完善社会应急力量协调调用机制

(九)建立完善第一时间灾害信息搜集机制。灾害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初期研判情况,及时联系、动员属地社会应急力量,收集、甄别和校验灾害信息;灾害发生地社会应急力量要主动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所掌握的灾害信息,为快速评估和辅助决策提供支持。

(十)完善属地为主的力量调用机制。灾害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灾区需求,优先协调、引导属地具备相应救援能力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需要调用属地以外社会应急力量时,灾害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救援需求信息,社会应急力量根据自身能力与救援需求匹配程度,向所在地和灾害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出队信息和行动计划,并完成备勤工作,经灾害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出动前往灾区。

(十一)建立完善统一指挥协调机制。应急管理部门推动建立枢纽型社会应急力量协调机制,灾害发生后枢纽型社会应急力量第一时间与现场指挥部取得联络、接受任务,并向抵达现场的社会应急力量分配任务。现场指挥部指定联络人员负责与枢纽型社会组织和社会应急力量的沟通联络。社会应急力量要接受统一指挥调度,服从灾区交通管制,有序进入救援现场;救援行动过程中,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行动信息、现场情况和救援任务完成情况;救援行动结束后,要向现场指挥部进行撤离报备并有序撤离。

(十二)建立完善应急服务保障机制。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社会力量车辆跨省抢险救灾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3号)要求,协调做好社会力量车辆在本省域范围内公路通行和相关服务保障工作。灾害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协调做好社会应急力量工作场地和后勤支持等保障工作。

(十三)建立完善统一舆情发布机制。灾害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指导监督社会应急力量建立完善的新闻采访发布机制和内部审批流程,严格遵守灾区信息发布有关规定,未经现场指挥部许可,不得随意接受媒体采访和拍摄;对外发布灾区相关信息,要经现场指挥部审核。

(十四)建立完善灾后救助衔接机制。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评估申请参与救灾工作的社会应急力量的能力,统筹安排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群众转移、物资发放、卫生防疫、医疗服务、心理抚慰、弱势群体帮扶、临时安置点建设、社区陪伴等工作。建立社会应急力量与现场指挥部救灾对接机制,指导社会应急力量在不同的阶段针对救助区域、救助对象、救助项目等方面做好与政府的衔接,发挥好社会应急力量的辅助作用。

四、制定完善促进社会应急力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五)制定完善社会应急力量补助补偿政策。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将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标准,及时总结经验,推广示范性案例和成果;对应急管理部门调用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发生的人工、交通、物资和装备损耗等费用,由应急管理部门协调给予必要的补助、补偿。

(十六)制定完善社会应急力量保险保障政策。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应急力量的保险需求对接。协调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有针对性的意外保险产品,设立符合社会应急力量自身特点和支付能力的险种,创新资金多渠道筹集方式,分担社会应急力量在参加抢险救援时面临的风险。

(十七)制定完善社会应急力量评估制度。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灾评估制度,研究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估指标和办法,对社会应急力量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灾后救助等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梳理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的产出和效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促进社会应急力量管理水平和实战能力的不断提升。

(十八)制定完善社会应急力量激励约束政策。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开展社会应急力量诚信体系建设,依据社会应急力量评估结果,对在应急工作中作用发挥好的社会应急力量和个人给予适当表彰或奖励;推进政府调用的社会应急力量因应急救援工作伤亡的褒奖制度建设。对不服从现场调度指挥、虚报瞒报相关信息、违规发布灾情和救援信息、盲目冒险开展救援作业的社会应急力量,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应急行动表现记录;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应急管理部门向其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由负责登记管理的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五、加强社会应急力量能力建设

(十九)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力量管理服务平台系统。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利用好全国社会应急力量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应急力量发布应急信息、提供服务保障、实施指挥调度。要会同本级民政部门建立完善社会应急力量基础信息数据库,指导社会应急力量通过平台定期更新队伍动态、发布工作进展。要积极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应急力量管理服务平台与国家和地方有关专业应急平台对接,整合相关灾害和灾情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二十)推动社会应急力量能力分类分级测评。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的测评标准和工作规程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应急力量能力分类分级测评工作,指导督促社会应急力量做好测评申请、测评准备,有序参与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做好后续整改和能力提升等工作。要采取定期抽查、交叉互评等方式组织开展能力测评和复测工作,动态更新和掌握能力分类评级结果,增强应急指挥调度的针对性。

(二十一)组织开展社会应急力量培训选拔工作。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指导社会应急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训练和演练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组织社会应急力量技能竞赛活动,竞赛成绩作为社会应急力量救援能力的评价依据。要利用好国家应急救援员有关标准,系统筹划社会应急力量培训选拔工作,探索开展个性化、针对性培训,推动形成社会应急力量人才梯队。

(二十二)建立完善应急资源政社共用共享机制。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探索建立政府应急培训、训练和救援资源与优秀社会应急力量共用共享机制,邀请相关社会应急力量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联合演练或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训练,缓解社会应急力量中普遍存在的培训师资、训练场地、救援装备、应急物资短缺等矛盾。要建立应急资源政社共享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救援装备、器材、物资的管理,明确使用责任,提高使用效益。

六、工作要求

(二十三)提高思想认识。社会应急力量是我国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各地应急管理、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工作,积极提供政策咨询,搭建协作服务平台,推动形成社会应急力量与其他救援力量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把规范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研究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民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职责,搞好衔接和配合。要共同研究制定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的管理规范和地方性制度标准,引导社会应急力量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应急。

(二十五)加大资金支持。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发展,重点支持社会应急力量装备建设和训练演练、业务培训、能力测评、技能竞赛等活动。要建立健全长效资金投入机制,建设一批拥有核心救援能力的品牌社会应急力量,增强社会应急力量自我造血和持续发展能力。

(二十六)营造支持氛围。各地应急管理、民政部门要坚持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的作用、意义、成效和典型事迹,以正面宣传为主,营造全社会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氛围。

七、附则

(二十七)适用范围。本意见所指社会应急力量是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主要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业务的社会组织。其他从事应急救援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    民政部
201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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