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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0-10-01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台《河南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全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水平,通过队伍建设、日常管理、指挥调度、救援补偿、队伍保障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引导全省应急救援队伍牢固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提高应急抢险救援能力水平,面对灾难和危险挺身而出、英勇奋斗,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办法》制定情况,作以下解读: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背景: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作为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中坚力量,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上发挥了巨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救援队伍战斗力建设,抓紧补短板、强弱项,提高各类灾害事故救援能力,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打造尖刀和拳头力量”,因此,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部署,从全省应急管理和安全发展大局出发,加强对全省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总体规划和统筹协调,进一步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制度机制。当前,我省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存在建设管理不规范、指挥协调不顺畅、人员物资保障不到位等实际问题,主要原因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对宏观、不够细化,还缺少专门针对应急救援队伍的规范性政策制度。为加强救援队伍建设,打好制度基础,提升救援队伍技能水平,激发救援队伍活力,我们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旨在有力指导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更加注重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发展,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和指导,给予支持和保障,同时,引导全省应急救援队伍担实自身发展责任,积极对接政府和主管部门,强化自我管理,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打好应急救援主动仗。

  必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应急救援队伍战斗力建设,要抓紧补短板、强弱项。从对全省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调查情况看,我省应急救援队伍的短板主要有:建设水平参差不齐,地区力量分布不均衡,多数救援队伍规模小且分散,在应对处置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有的事发地救援队伍在响应速度、专业技能、装备力量等方面不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有时还要跨区域、远程调动救援力量。为有效解决问题和短板,我们制定出台《办法》,明确各级政府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指挥协调的原则和任务,通过整合互补、共建共用、联防联训等方式,加强应急救援队伍整体布局和体系建设,以抢大险、救大灾的应急救援任务为牵引,以解决制约发展的问题为导向,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在布局规划上更加科学均衡、在专业设置上更加全面精干、在训练演练上更加贴近实战、在应急救援中更加快速高效、在支持保障上更加及时有力。

  二、《办法》重点内容解读

  (一)本《办法》明确的应急救援队伍范围主要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民兵应急队伍、基层企事业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当前,我省社会救援力量未取得注册登记资格的情况较多,本《办法》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做好社会救援力量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二)《办法》立足解决应急救援队伍“谁来建、谁来管、谁来调”问题,明确政府、行业部门、组建单位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在力量布局上科学统筹规划、在能力提升上积极搭建平台、在遂行任务上强化指挥协调、在队伍保障上大力关心扶持。基层政府、单位和企业要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切实提高应急救援队伍技能水平,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时守好应急处置第一道防线。在指挥调度上,制定了“应急救援力量调度指令”“请求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函”等调度书面指令,注重强化应急指挥调度指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要求应急救援队伍在抢险救援现场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实行指挥员负责制,指挥员在严格确保救援队员自身安全前提下开展工作,救援队员当面临危险或受到安全威胁时,指挥员应果断采取中止、撤离等措施。

  (三)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为便于快速响应和就近调动救援队伍,《办法》提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常设机构分别认定省级、市级、县级重点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分级指导服务、分级优先调度。《办法》积极参考借鉴《矿山救护规程》等国家标准规范,制定了省级重点应急救援队伍的认定标准、认定方式和实施要求,并建议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制定市级、县级重点应急救援队伍认定标准和措施。

  (四)各级政府和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关心参加抢险救援的费用补偿问题,《办法》对此专门设置了“救援补偿”章节,主要明确“谁调用、谁负责、谁补偿”问题。《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指出,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应急救援所耗费用,应由责任单位承担或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但是,法律、法规等并未对救援费用补偿进行细化规范,致使大多数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所耗费用很难补偿到位。对此,《办法》提出了合理合法、实事求是、协商一致的原则,规范了救援费用补偿实施主体、核算要素、结算方式等问题,立足于保障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的合法利益。

  (五)《办法》指出要在救援勤务、队伍经费、道路通行、保险制度、优待抚恤等方面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支持保障,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在面对各种突发事件时,冲锋在前、不畏艰险、迎难而上,展现了英勇奋斗的顽强作风,各级政府、部门和全社会都应关心关爱应急救援队伍并给予大力支持,为人民群众筑牢安全堤坝和生命防线。

 

(责任编辑:周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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